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八条已修改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