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商业、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