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