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化、水泵运行、设备检修、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水质化验、净化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