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