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省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有关委员会应就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告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综合初步审查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