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秘书处应综合各代表团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提出报告的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向代表进行说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