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