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在二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