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可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