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邮政通信的行为:(一)在邮政局(所)门前及道路上摆摊、堆物,妨碍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二)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三)向邮筒、信箱内投塞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五)盗开邮筒、信箱或者截留邮件;(六)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的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