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邮政通信的行为:

(一)在邮政局(所)门前及道路上摆摊、堆物,妨碍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二)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

(三)向邮筒、信箱内投塞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五)盗开邮筒、信箱或者截留邮件;

(六)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的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