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展邮政事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