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参与编制全州矿产资源勘查计划和开发规划;
(三)依法负责采矿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和矿产品准运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四)负责本州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六)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环境;
(七)依法核定、划定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负责矿山矿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八)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