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州鼓励州外、省外、国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州依法合作、合资、独资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自治州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照顾当地的经济利益,作出有利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