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