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