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