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