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对人事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