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经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省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举办跨省的人才交流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