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第十条已废止人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省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单位作出书面回复。未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事行政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度公告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