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人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省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

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单位作出书面回复。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人事行政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度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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