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开办市场。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照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市场产权和经营权可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转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