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