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