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税务、物价、公安、贸易、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国土、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市场的规划和设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