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将依法查封、扣押商品变价后抵缴罚没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