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销售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下罚款;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责令补足,可处所差数量商品价款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