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向有权机关申请检疫、检验,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检疫、检验或销售检疫、检验不合格商品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的,没收物品和销售货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