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