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规定,服从管理。在市场设置摊点固定经营的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

商品经营者如在协议约定期内需转租、出借、转让经营场地和设施的,应与市场经营者协商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