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异地营业执照的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主管该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商品经营者应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悬挂《经营许可证》。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范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