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卖淫、嫖娼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实行劳动教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