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卖淫、嫖娼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实行劳动教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