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二)多次卖淫、嫖娼的;(三)卖淫、嫖娼的团伙成员;(四)对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娼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