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3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l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下罚款。

除罚款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责令上述单位或业主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由房产管理机关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或禁止出租房屋,由公安机关吊销驾驶执照。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