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卖淫、嫖娼人员在被依法处理后性病尚未痊愈的,公安机关或劳改、劳教部门应同时移交性病治疗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继续对其强制治疗,直至痊愈。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