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三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文物,对因地震灾害造成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进行补充和恢复,及时收集、整理抗震救灾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