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二条有效地震灾区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负责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特殊保护。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