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一条有效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公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动态信息;(二)组织公民参加抗震救灾;(三)情况紧急时,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四)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