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划定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将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