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