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具备震情监视、灾情速报、信息传递、辅助决策、数据处理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