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