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确定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