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该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或者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