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