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