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工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民用户;

(二)“燃气设施”,是指管道燃气的储配站、配气站、调压站(箱)、管道及闸阀、计量表、燃气器具等附属设施和液化石油气运输工具、储罐(场)站、供应站、钢瓶及调压器等设施。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一93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JI6一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一03-88)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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