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工业、公共建筑用户因设备计划检修需停止或减少用气量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因计划停气应至少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