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工业、公共建筑用户应设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用气管理工作。对其用气设施、设备应维修保养,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