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管道燃气应当实行特许经营。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